书籍: 政策和法规
章节: 700 - 学生
标题: 规定 - 学生短期停学
守则: 744-1
状态: 有效
已采用: 2017 年 4 月 26 日
最后修订日期: 2023 年 6 月 27 日
先前修订日期: 2020 年 3 月 4 日

学生

规定 744-1

学生短期停学

  1. 与短期停学相关的一般规定
    1. 本规定列明管理短期校外停学的规则,并在 Prince William 郡公立学校 (PWCS) “行为准则”中进行了总结。视作停学正当理由的行为包括适用的学校董事会政策和规定中列明的以及“行为准则”中明确的行为,但不限于此类行为。
    2. 校长在确定适当的纪律处分时应考虑学生的年龄和年级、违规情况以及其他相关因素。停学的时间长短应与违规的性质以及行为对其他学生、教职员工和/或部门/学校安全和运营的影响有关。
    3. 轻微违规行为的短期停学可能为 1 至 10 个上学日,学前班至三年级的学生除外,其停学不得超过 3 个上学日,除非罪行涉及人身伤害或可信的对他人造成人身伤害的威胁,或级别副学监发现存在加重情节。弗吉尼亚州教育部对适合学前班至三年级学生停学超过三个上学日的加重情节理由定义如下:
      1. 学生的不当行为对他人造成严重伤害(包括但不限于身体、情感和心理伤害),或对他人构成严重伤害的可信威胁(由威胁评估确定);或者
      2. 学生出现在学校对学校、学生、教职员工或学校其他人员的安全构成持续且不合理的风险;或者
      3. 该学生犯有以下严重罪行:
        1. 持续(重复的类似行为记录在学生的纪律记录中),并且
        2. 对通过既定干预流程记录的针对性干预措施无反应。
    4. 更严重的违规行为可能会导致长期停学或开除,具体在规定 745-1,“学生长期停学或开除”、规定 747-1,“学生管理和替代项目部 (SMAPD)” 中有所规定。
    5. 在本规定中,“校长”定义指校长、助理校长、行政实习管理人员或任何其他适当认可的作为校长的指定人员并具有校长权力的管理人员。
    6. 根据弗吉尼亚法典的规定,被停学的学生在停学期间不得进入学校财产和参加学校相关活动(团队、俱乐部和所有其他学校赞助的活动,包括练习),并可能因非法侵入而被逮捕,具体参见弗吉尼亚法典 §§ 18.2-11918.2-128
    7. 然而,在停学期间,学生可以进入学校财产以接受替代和/或临时教育服务以及参加由校长决定的会议或会面。
    8. 就本规定而言,术语“上学日”是指学校出于教学目的开课的任何一天,术语“工作日”是指级别副学监办公室开放的任何一天。如果本规定要求在特定日期之前向学部的任何代理人、雇员或部门提出书面请求或提交文件,则此类书面文件或文件必须在上述上学日或工作日下午 4 点前转交给该代理人、雇员或部门。
  2. 保护残疾学生

    残疾学生有权享受与非残疾学生相同的正当程序保护以及州和联邦法律规定的额外保护。对于任何残疾学生,规定 745-2,“残疾学生纪律”中规定的程序必须与本规定中规定的程序一起适用。
  3. 短期停学程序
    1. 在实施校外停学之前,学校应审查所有先前的干预措施以及学生对这些干预措施的反应。
    2. 如果校长或校长的指定人员打算将学生停学十个上学日或更短时间,应首先向学生发出口头或书面违规通知,解释学校工作人员已知的事实,并给予机会表示学生对事件的看法。校长/指定人员应尽一切合理努力联系家长/监护人,告知他们即将停学,并为学生返回学生家做出适当安排。如果学生的存在对人身或财产构成持续的危险,或构成持续的干扰威胁,则可以立即将学生从学校开除,并且通知、事实解释和陈述其观点的机会应此后在切实可行的情况下尽快给予。
    3. 应立即向学生和家长/监护人提供短期停学的书面通知。该通知应提供事件描述,明确有关任何社区教育计划、替代教育计划或其他教育选择的可用性的“行为准则”和/或学校董事会政策和规定信息,以及上诉程序。
    4. 在短期停学期间,应向学生提供校长/指定人员决定的教育服务。学生在停学期间完成的所有作业均应获得学分。
    5. 校长可能要求学生和家长/监护人参加重新入学会议,讨论纪律事件以及学生返回学校后的期望。如果校长或家长/监护人在停学结束后无法参加此次重新入学会议,学生可以恢复上课,但入学会议必须在此后不久举行。
  4. 短期停学(1 至 10 个上学日)上诉
    1. 短期停学正在上诉中的学生可以在上诉决定前上学,构成安全风险或存在持续中断的威胁或者停学是在规定 745-1,“学生长期停学或开除”中规定的程序下向 SMAPD 建议可能采取进一步纪律处分的情况下实施的除外。
    2. 学校层面的上诉:学生和/或家长/监护人应在收到停学通知后的三个上学日内向校长提交书面上诉。应在收到书面上诉后的五个上学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家长/监护人校长决定的情况。
    3. 级别副学监上诉:如果对校长的决定提出上诉,相应级别的副学监必须在家长/监护人已获悉校长决定后的三个工作日内收到对决定提出上诉的书面请求。上诉必须包括学生对事件的描述以及认为停学不合理的原因。级别副学监或指定人员应在检查学生的行为记录后确认、修改或不批准停学。应在收到校长决定的书面上诉后的五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家长.监护人提供有关级别副学监或指定人员决定的书面通知。级别副学监或指定人员的决定为最终决定。
    4. 与短期停学相关的上诉以及向 SMAPD 提出可能采取进一步纪律处分的建议,必须提交给 SMAPD,并将在安排的听证会上考虑校长的建议。
    5. 如果上诉获得批准,学生的纪律记录应将短期停学改为在学生因停学而缺课的所有上课日因故缺勤。

学生服务和中学后成功副学监(或指定人员)负责实施和监督本规定。

本规定及任何相关政策应至少每五年审查一次,并根据需要进行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