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籍: 政策和法规
章节: 700 - 学生
标题: 法规 - 向学校董事会提出长期停学和开除上诉
守则: 745-6
状态: 有效
已采用: 2017 年 4 月 26 日
最后修订日期: 2023 年 6 月 27 日
先前修订日期: 2020 年 3 月 4 日; 2021 年 11 月 19 日

学生

规定 745-6

向学校董事会提出长期停学和开除上诉

  1. 长期停学上诉
    1. 家长/监护人或学生可以就学生管理和替代项目部 (SMAPD) 听证官作出的 10 天以上学生停学决定和/或将学生重新分配到替代教育安置的决定向学校董事会的三人纪律委员会提出书面上诉。SMAPD 对停学期间向学生提供的任何其他安置或教育服务的决定是最终决定,不得上诉。SMAPD 必须在 SMAPD 决定函之日起四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收到对 SMAPD 决定的学校董事会纪律委员会 (SBDC) 的上诉。SBDC 应在非公开会议上审查 SMAPD 听证官决定的书面上诉,并应在提交上诉请求后 30 个日历日内对上诉作出决定。在 SBDC 的闭门会议期间,学校工作人员、SMAPD 工作人员、学生、家长/监护人或学生或家长/监护人的任何代表均不得在场。SBDC 应仅考虑在 SMAPD 听证会期间提交的证据,但同样应提供给 SBDC 的上诉信除外。在三个工作日内,SMAPD 听证官可以提交一封信函或附件,说明支持纪律决定的原因,解决上诉中提出的任何新问题或事实,并将其副本提供给家长/监护人/学生。应允许家长/监护人/学生在两个工作日内针对 SMAPD 听证官的信函或证物提交反驳声明。SBDC 有权要求 SMAPD 工作人员提供有关程序问题和/或替代安置或教育服务的可用性或适用性的进一步信息。SBDC 不得考虑其他文件或证据。如果 SBDC 维持对残疾学生的长期停学,个性化教育计划 (IEP) 团队应召开会议以确定是否继续提供适当的教育服务。
    2. 上诉后,SBDC 可以维持、拒绝或修改 SMAPD 听证官的决定,或者可以确定应予以其他纪律处分,包括开除。SBDC 的决定应为最终决定,除非该决定不是一致的,在这种情况下,学生可以在委员会决定后的五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 SMAPD,他/她打算将纪律委员会的决定上诉到整个学校董事会,应仅根据提交给 SBDC 的行政记录审查上诉,并应在收到上诉后 30 个日历日内作出决定。
    3. 如果 SBDC 确定可能应予以开除,则 SMAPD 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学生有权根据本规定列明的开除程序要求学校董事会纪律委员会举行正当程序听证会。如果学生未要求举行此类听证会或要求举行听证会,但学生未能出庭,学校董事会纪律委员会将根据书面记录作出决定。
  2. 开除上诉

    如果 SMAPD 建议开除学生,家长/监护人和学生可以就 SMAPD 听证官的纪律处分建议向 SBDC 提出上诉。SMAPD 决定在学生重新入学后将其安排在替代教育计划中的任何决定也可能会被上诉。但是,SMAPD 的任何其他安置决定都是最终决定,不得上诉。SMAPD 必须在决定函发出之日起四个工作日内收到书面的 SBDC 听证请求。
    1. SBDC 开除上诉听证会的详细程序可在规定 745-4,“学校董事会纪律委员会学生开除上诉听证会程序”中找到。
    2. SMAPD 应通知学生和家长/监护人,如果他们未能出席 SBDC 的听证会或撤回上诉,将视为放弃上诉,并且 SMAPD 听证官的建议应在非公开会议上提交给SBDC 或学校董事会确认或否决。
    3. 应尽快以书面形式通知学生和/或家长/监护人 SBDC 或学校董事会的决定。
    4. 为了对 SBDC 的非一致决定提出上诉,学生或家长/监护人必须在委员会做出决定后的七个工作日内向 SMAPD 提交书面请求。学校董事会应召开非公开会议,审查 SBDC 的实际程序记录以及委员会听证会上介绍的任何材料,并应在公开会议上进行投票,以便在提出上诉请求后 30 天内做出决定。学校董事会可以维持、拒绝或修改 SBDC 的决定,并可以决定是否应采取其他纪律处分,或不同的开除期限,或者可能适合的安置和/或重新入学的不同或附加条件。应以书面形式告知学生和家长/监护人学校董事会以及当地学校和 SMAPD 的决定。学校董事会的决定为最终决定。
  3. 未上诉的开除建议

    所有未上诉的 SMAPD 开除建议均应在闭门会议同意议程中提交给 SBDC 或学校董事会,以便确认或不批准。学校工作人员、SMAPD 工作人员、学生、家长/监护人或学生或家长/监护人的任何代表均不得出席 SBDC 或学校董事会讨论此类建议的非公开会议。但是,学校董事会有权要求 SMAPD 工作人员提供有关程序问题和/或替代安置或教育服务的可用性或适用性的进一步信息。学校董事会成员请求将开除建议从闭门会议讨论的同意议程中移出,应在 SBDC 或学校董事会预定会议之前至少提前一周联系学生管理和替代项目主任。
  4. 与学校董事会成员和/或学部学监联系

    管理学生纪律申诉行为的联邦和州法律和正当程序原则禁止学校董事会成员与参与此类上诉的参与者(或证人)进行沟通(直接或通过第三方),上诉程序中规定的情况除外。因此,学生/家长/监护人或其代表不得就未决的纪律事项和/或上诉与学校董事会成员联系或沟通。在非公开会议上诉之外与参与者进行沟通的学校董事会成员必须取消参与此类上诉的资格,并且不得以任何方式干预上诉。同样,学生/家长/监护人不得就未决的纪律事项或上诉与学部学监(或副学监)联系或沟通,因为学监/副学监无权干预纪律程序。

如果本规定的任何部分、章节、小节、语句、条款或短语因任何原因被宣布违宪或无效,或以其他方式违反法律,该宣布不会影响本规定任何其他部分的有效性,学校董事会明确表示,每项规定均独立存在,并且在法律允许的最大范围内执行可分割性。

学生服务和中学后成功副学监(或指定人员)负责实施和监督本规定。

本规定及相关政策应当至少每五年审查一次,并根据需要进行修订。